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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企错失的半年(zz)
日期:2009-06-28 | 分类:老麦观点 |
“认为中国经济已经回暖的,请举手。”
“认为中国经济还没有回暖的,请举手。”
“认为自己无法判断的,请举手。”一些专家认为,中国经济要走出本轮经济危机,首先必须靠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大型国营企业来发挥作用,而要让“热”起来的经济持续下去,就必须依靠社会消费和中小民营企业的投资。这种两段论让人想起一个比喻:好比一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父母把好吃的都给了大儿子,然后对二儿子说,这个家要维持下去,就全靠你了。 -
上海13层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
日期:2009-06-28 | 分类:信手涂鸦 |
27日6时左右,莲花南路莲花河畔小区一幢在建13层楼房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目前,有关部门正加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检测,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6日邻近的淀浦河防汛墙出现了70余米塌方险情,有关方面连夜组织抢险工作。27日晨,河畔在建的这栋13层高楼突然整体倒覆。警方透露,在事故中丧身的工人为安徽籍民工,姓肖,28岁。事发时,他正在楼里取工具,楼房倒塌前他未来得及逃出不幸丧身。
目前,有关部门正加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检测,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VS 随手涂一句,人家怎么就能立得住呢?
银行人士认为,“虽然客户也是受害者,不过这不影响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财产。”上海美达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世福认为,从民法看,借款人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而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
让倒覆楼的受害者来还贷,显然令人难以接受。不过银行人士和律师都认为,借款人可以通过向开发商索赔,以偿还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银行也只能等待上海市政府的解决方案出台再做具体行动。
人家银行貌似也有银行的道理:你向我借钱,我当然找你要;抵押物没了,你可以拿别的抵押,天经地义。听上去很有道理。但是你要细细一琢磨,这完全没有道理!
一方面,我作为购房者,申请贷款抵押,前提是这个房子应该在我名下,或者说我只能用我自己的东西抵押;另一方面,开发商在交房/办理业主产权证之前,这个产权是在开发商名下(甚至可能还抵押在另一个银行那里)。我怎么可能抵押一个别人的东西呢?有专业银行人士说了:因为你和开发商之间有个购房合同,我们认可这个合同所以才给你发放了贷款。那么,这个合同肯定不是一个简单的双边合同,应该是个三方合同,或者是购房合同的附属合同,其真正的定义是: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放贷),银行履行委托人(购房人)的代购义务,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从开发商处获取这个房子作为抵押(产权为开发商,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抵押权的变更),并以购房人的支付承诺作为担保;当房屋正式交易时,抵押品的产权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购房人分期赎回抵押品的阶段。现在第一阶段出了问题,实质上是开发商名下的抵押物灭失,导致银行抵押风险,银行应该向开发商索取其他抵押物(并要获得购房人的认可),如果无效,则应该用其他手段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应的赔偿(更何况因为开发商的失误造成了抵押品的灭失),即便抵押品的灭失不是开发商过错,开发商也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开发商就自认倒霉吧……)所以,我个人认为相关银行人士的解释经不起推敲,有推卸责任之嫌。希望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于是,世界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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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狂犯懒,迟迟不愿意写下点什么,但突然觉得如果再不写恐怕有些东西就就此湮灭,总觉得有点可惜。终于打算写个流水账,把近期的小东西都记下来。内容主要是关于四月的四川行和一些琐事,有兴趣请点击<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