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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3层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
日期:2009-06-28 | 分类:信手涂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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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引用,来自网易新闻
27日6时左右,莲花南路莲花河畔小区一幢在建13层楼房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目前,有关部门正加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检测,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6日邻近的淀浦河防汛墙出现了70余米塌方险情,有关方面连夜组织抢险工作。27日晨,河畔在建的这栋13层高楼突然整体倒覆。警方透露,在事故中丧身的工人为安徽籍民工,姓肖,28岁。事发时,他正在楼里取工具,楼房倒塌前他未来得及逃出不幸丧身。
目前,有关部门正加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检测,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老麦评述
让我们看一下这篇报道附带的高清图片,我筛选了两张。


疑点有这么几个:
- 如果是河防汛墙出现了塌方险情,的确会引起楼体地基沉陷,沉陷地基的不均衡导致楼体发生倾斜进倒塌是正常的,但应该是把楼体地下一层和部分地基都带起来,有点连根拔起的意思,而不是齐刷刷的从楼体地面以上拦腰斩断。
- 以上两张照片中,桩基在哪里?难道是那些地下的管状物?千万别说那是水管,哪有一个楼有那么多的上下水管。看他们的位置,都是在墙体的结合部,理论上,这应该是桩。但是桩里面怎么没有钢筋呢?或者钢筋少的那么可怜?谁都知道桩里面的钢筋主要是增加桩的弹性和韧性,无钢则脆,最容易出现这种齐刷刷的折断景象。
那么我不妨判断,出现塌方险情是导致房屋损毁的主要原因,房屋损毁本身却暴露了楼盘开发商偷工减料的事实,那么剩下的几栋是否安全需要有关部门马上鉴定。
至于损毁的房屋已经售罄的问题,我想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但不会成为一个致命问题,因为根据预售协议,大家交钱了,他就应该在指定的时间给你交付这个房子实体,要不怎么有收房这个过程?只是可能在利息和附加赔偿方面会有所争议。如果在是不是赔付方面出现纠纷,那么就太和谐了。
随手涂一句,人家怎么就能立得住呢?
后续新闻跟踪:
新浪29日早上报道:<上海今日检测倒塌楼房结构 开发商被适当控制>中提到
昨天,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先建起小高层楼房,再在楼前开挖车库的方式,或引起房屋结构伤害。据了解,事故发生时,倒塌楼前开挖深坑,建造地下停车场。
一位土建施工监理表示,从居住楼来看,大多数都应该是先打好基坑,在基坑牢固的基础上,再建设地面上的楼层建筑。从目前倒覆的楼房看,施工工艺的步骤违背了科学,地下车库在房屋建造后开挖,地下结构将没有足够的力去支撑楼房庞大的重量。
另一位商品房施工项目经理告诉记者,房屋建造后,再开挖地下车库,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整个过程需要严密监控,防止沉降和开裂,而力的计算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总是先建地下结构,再建地上房屋,施工步骤不能倒。
另一篇新闻报道:<上海在建高层住宅整体倒塌引发业主退房潮>中提到
截至6月27日,联合调查小组初步检测结果显示,该楼盘其他在建楼房及附近小区房屋均无偏移、沉降及倾斜,附近地区水电煤等管线也没有移位、破裂,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据东南大学及同济大学建筑领域相关专家分析,这种整体倒覆方式在事故中极为罕见,原因需要详细调查,是否与防汛墙倒塌有关联也难以判定,目前所能猜测的理由或是在房屋设计或施工的重要环节出了问题,尤其是在打地基环节。昨日现场抢险还在进行,施工队卸除现场过高的土方堆载、回填基坑,并进行了现场的安全检测。
在事故鉴定前开始写出土方堆载回填基坑,怎么看都有点湮灭证据之嫌。另外,楼体27日倒塌,当天就能坚定出其他楼房和附近小区房屋的安全性,可靠么?
新浪新闻30日报道《调查组称上海楼房倒塌系施工不当》
本报讯 记者顾卓敏“一个有常识的施工单位是不会犯这样的错误的。”昨天记者联系负责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倒覆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了解到,目前专家组已经给出了一份初步意见报告,其中指出导致楼盘倒覆的主要因素是施工不当,在一侧堆土过高与另一侧开挖基坑的共同作用下,致使高楼在顷刻间倒覆。
据悉,专家调查组已经调阅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对倒覆建筑的水泥和钢筋等关键材料作了取样,进行实验性分析。昨天,记者从专家组了解到,一份关于莲花河畔景苑事件的初步意见报告已经出炉。这份报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对现状的整体评估、事故的原因分析以及进一步要深入开展的工作。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事故原因,在专家组的这份报告中也有详细的分析说明。据专家组成员透露,倒覆楼盘的一侧有近10米高的土方堆起,对楼盘地基形成压迫力,再加上大楼的另一侧在开挖基坑(地下车库),由于基坑围护措施不到位,在双重作用力的作用下导致大楼倒塌。
对于记者提出“防汛墙开裂或是河畔地质特殊等情况是不是事故的诱发因素”问题,专家明确表示:“这些客观原因都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一个有常识的施工单位是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的。”
很有意思的是,本新闻后半段加入了如下一段话:
强化管理 短斤缺两钢筋绝对不得使用
受市场多种因素影响,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简称钢筋)质量存在严重的短斤缺两现象,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落实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障责任,昨天,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下发通知,将强化现场钢筋质量检测管理。
据悉,钢筋质量存在严重的短斤缺两,主要表现为钢筋的尺寸和重量偏差不符合产品标准以及抗震性能不合格,虽经多次专项整治有所好转,但仍未得到根本遏制。通知要求,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施工单位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重量偏差复试,复试指标和产品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要求。进场钢筋不经质量验收不得使用,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来源:青年报)
中新网上海7月3日电<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倒楼事件调查结果>
根据上海市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临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达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示意动画>
调查结果称,原勘测报告经现场补充勘测和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柱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也就是说:这个事故跟政府、跟设计单位都是没有关系的,大家屁股很干净,一切都是开发商惹的祸!但你不得不关注一下这个连接<上海倒塌楼房销售人员自称公司属政府>
这个事情看上去告一段落了,不过……好像事情的结尾应了那句话,一波三折阿!
银行人士认为,“虽然客户也是受害者,不过这不影响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财产。”上海美达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世福认为,从民法看,借款人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而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
让倒覆楼的受害者来还贷,显然令人难以接受。不过银行人士和律师都认为,借款人可以通过向开发商索赔,以偿还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银行也只能等待上海市政府的解决方案出台再做具体行动。
人家银行貌似也有银行的道理:你向我借钱,我当然找你要;抵押物没了,你可以拿别的抵押,天经地义。听上去很有道理。但是你要细细一琢磨,这完全没有道理!
一方面,我作为购房者,申请贷款抵押,前提是这个房子应该在我名下,或者说我只能用我自己的东西抵押;另一方面,开发商在交房/办理业主产权证之前,这个产权是在开发商名下(甚至可能还抵押在另一个银行那里)。我怎么可能抵押一个别人的东西呢?有专业银行人士说了:因为你和开发商之间有个购房合同,我们认可这个合同所以才给你发放了贷款。那么,这个合同肯定不是一个简单的双边合同,应该是个三方合同,或者是购房合同的附属合同,其真正的定义是: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放贷),银行履行委托人(购房人)的代购义务,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从开发商处获取这个房子作为抵押(产权为开发商,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抵押权的变更),并以购房人的支付承诺作为担保;当房屋正式交易时,抵押品的产权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购房人分期赎回抵押品的阶段。现在第一阶段出了问题,实质上是开发商名下的抵押物灭失,导致银行抵押风险,银行应该向开发商索取其他抵押物(并要获得购房人的认可),如果无效,则应该用其他手段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应的赔偿(更何况因为开发商的失误造成了抵押品的灭失),即便抵押品的灭失不是开发商过错,开发商也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开发商就自认倒霉吧……)所以,我个人认为相关银行人士的解释经不起推敲,有推卸责任之嫌。希望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于是,世界和谐了……
另,看到了有关专家对空心桩的说明。但在说明中完全没有涉及桩内为何没有出现足够的钢筋。
专家组经过勘察、检验、复核认为,倒覆大楼的原勘察报告、原设计结构和大楼所用的PHC管桩都“符合规范要求”。针对部分桩基是空心水泥管的疑问,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组组长、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总工程师江欢成说,空心桩是很好的桩型,节省材料,垂直承载力很强,而建筑物通常不依靠桩基抵抗水平推力。<原文>
又发现了新的跟踪报道:《上海倒塌楼盘附近又有两小区地陷》
7月2日晚上9点左右,同样在上海闵行区,同样在莲花路一带,在一场暴雨中,一个在建工程的基坑出现坍塌,导致临近住宅小区出现了沉降。当晚11点,记者赶到出事地点。现场位于沪闵路上一个靠近莲花路路口的住宅小区门前的小路上,是一个新建地下停车场的基坑。10来辆卡车正载着沙石泥土驶入工地,回填这个出事的基坑。这一地点,距离6月27日发生塌楼事故的“莲花河畔景苑”,直线距离不超过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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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最近这里彻彻底底成了一个旅游景点了,每天无数观光者蜂拥而至。。。